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2、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3、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UL认证: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
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有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
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阶段UL主在靠防火保险部门提供资金维持动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经过近的发展,UL已成为具有世界度的认证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由一个有安全、官员、消费者、教育界、公用事业、保险业及标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总裁、副总裁处理。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在美国,对消费者来说 UL 就是安全标志的象征。在, UL 是制造厂商的合格评估提供者之一。
美国ETL认证:
ETL是美国电子测试实验室(ElectricalTestingLaboratories)的简称。ETL试验室是由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1896年一手创立的,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的声誉。同UL、CSA一样,ETL可根据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测试核发ETL认证标志,也可同时按照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和CSA标准或加拿大标准测试核发复合认证标志。右下方的"us"表示适用于美国,左下方的"c"表示适用于加拿大,同时具有"us"和"c"则在两个国家都适用。
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ETL标志就表明此产品已经达到经普遍认可的美国及加拿大产品安全标准的低要求,它是经过测试符合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而且也代表着生产工厂同意接收严格的定期检查,以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可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ETL也要求其生产场地已经过检验,并且申请人同意此后对其工厂进行定期的跟踪检验,以确保产品始终符合此要求。
颁发ETL证书之前,要对新工厂进行审查合格才发ETL证书。发证书后,每季度要对工厂进行1次审查。
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ETL标志就表明此产品已经达到经普遍认可的美国及加拿大产品安全标准的低要求,它已经过测试符合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
2001年4月1日之前,日本的电器及材料控制法(DENTORI)将控制产品分为A、B两大类:
其中:
A类包括165种产品,主要有电源线、熔断器、开关、变压器、镇流器等;B类包括333种产品,主要有灯饰、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A类产品取得强制性认证,即T标志,而该标志只能由MITI(日本通产省)颁发。
B类产品的符合性则须做自我宣称或申请第三方认证。
2001年4月1日后,电器及材料安全法(DENAN)取代了DENTORI法,同时日本还取消了T标志,不再直接颁发证书,而是授权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测试。
新法规将产品分为“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和“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其中“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共包括112种产品;“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包括340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取得第三方认证,标示PSE(菱形)标志;“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则须做自我宣称或申请第三方认证,标示PSE(圆形)标志。
TELEC认证内容:
日本《无线电法》要求,对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即技术法规符合性认证)。TELEC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机构为MIC在无线电设备范围认可的注册认 证机构TELEC(Telecom Engineering Center)是日本无线电设备符合性认证的主要的注册认证机构,,TELEC在日本也叫MIC认证, TELEC为MIC发证机构之一,故统称TELEC认证。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