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顾客需要把自己的安全、健康、日常生活置于“质量大堤的保护之下”;企业为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巨额赔款,要建立质量体系来提高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世界贸易的发展迅速,不同国家、企业之间在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和贸易往来上要求有共同的语言、统一的认识和共同遵守的规范。现代企业内部协作的规模日益庞大,使程序化管理成为生产力发展本身的要求。这些原因共同使ISO9001标准的产生成为必然。
认证咨询行为规范:
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实施有效控制的质量体系和程序,并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二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按照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认证咨询委托人提供认证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活动的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调研诊断、体系策划、人员培训、文件编写、文件发布、体系运行(至少要有3个月的运行期)、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符合性审核。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特殊领域的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环境、危险因素识别、评价等程序;产品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产品符合性确认、设计等程序。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及能力评价制度。
认证咨询机构在聘用认证咨询人员时,应当选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定知识和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并取得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过程实施管理、监控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程序,以衡量其咨询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有效性。必要时应当将认证咨询过程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客户反馈。
第五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认证咨询机构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三)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四)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不再符合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立进行认证咨询;
(二)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三)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
(四)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五)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
(六)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七)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
(八)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
(九)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
企业原有品质体系识别、诊断;
任命管理者代表、组建ISO9000推行组织;制订目标及激励措施;
各级人员接受必要的管理意识和品质意识训练;
ISO9001标准知识培训;
品质体系档编写;
品质体系档大面积宣传、培训、发布、试运行;
管理培训;
内审员接受训练;
若干次内部品质体系审核;
在内审基础上的管理者评审;
品质管制体系完善和改进;
申请认证;
认证公司档审核;
现场审核;
纠正措施;
批准;
注册颁证;
完善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