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产品认证,CE认证,CSA认证,3C认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
关于CSA认证(加拿大)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是CSA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
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 。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
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CSA」Marking为目前世界上的产品安全认可标志之一,即使非强制实施,很多地区之厂商都以取得此一标志作为对客户推荐其产品安全性之重要依据,很多购买者甚至会要求购买已附加CSA标志之产品。近来制造商被加拿大进口商或购买者需取得CSA标志的情况渐增。
CSA认证的产品范围:
1.人类生存及环境。包括职业保健和安全、公共安全、体育运动及娱乐设备环保及保健工艺技术。
2、电气与电子。包括建筑用电气设备安装法规,各类工商及民用的电气、 电子产品。
3、通讯与信息。包括住处处理系统、电信及电磁干扰技术与设备。
4、建筑结构。包括建筑材料和产品,土木产品,混凝土、砖石结构,管件及建筑设计。
5、能源。包括能源再生和转移,燃料燃烧及安全设备,核能技术。
6、运输及分配系统。包括机动车安全、油气管线、物资处理与分配及离岸设施。
7、材料工艺技术。包括焊接与冶金。
8、商业及生产管理系统。包括质量管理与基础工程。
FCC认证:
FCC为FEDERAL COMMUNICATION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的简称。FCC认证是关于电磁兼容方面的测试认证,美国FCC对于工作频率在9KHZ以上的电子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均有管制。电子电器类产品销往美国,需申请FCC认证,并标注FCC标注。
电子电器类产品销往美国,需申请FCC认证,并标注FCC标注。
CEC能效认证(美国):
CEC是美国加州的强制申请认证项目。
所有在美国使用,以及要销往美国的变压器、外部电源供应器、适配器、充电器都按照CEC认证设计。
ASTM认证:
ASTM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
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技术制度,由技术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ASTM是美国老、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ASTM现有33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396个主要会员在其各个中担任技术工作。ASTM的技术下共设有2004个技术分。有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促进有关知识的发展和推广。
PSE 认证:
PSE 认证是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用以证明电机电子产品已通过日本电气和原料安全法 (DENAN Law) 或国际IEC标准的安全标准测试。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WTO,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对进口商品的技术指标作限制,形成技术壁垒,使产品具有安全性、环保性和兼容性,同时又限制了产品的进口—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安全体系复杂的国家。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WTO,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对进口商品的技术指标作限制,形成技术壁垒,使产品具有安全性、环保性和兼容性,同时又限制了产品的进口—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安全体系复杂的国家。
TELEC认证内容:
日本《无线电法》要求,对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即技术法规符合性认证)。TELEC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机构为MIC在无线电设备范围认可的注册认 证机构TELEC(Telecom Engineering Center)是日本无线电设备符合性认证的主要的注册认证机构,,TELEC在日本也叫MIC认证, TELEC为MIC发证机构之一,故统称TELEC认证。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