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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
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2、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3、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CSA认证作用:
1992年前,经CSA认证的产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而产品想要进入美国市场,还取得美国的有关认证。现在CSA International已被美国联邦认可为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这意味着能根据加拿大和美国的标准对您的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同时您的认证得到联邦、洲、省和地方的承认。有了CSA有效的产品安全认证,想要进入世界上为坚韧而广阔的北美市场就轻而易举了。CSA能够帮助您的产品迅速有效地打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
CSA的标准是自愿性质的。市、省及联邦经常在管理中使用或参照CSA的标准以取代他们去发展自己的标准。在此情况下,CSA标准便成为规格的参考依据。或其它组织及协会也许会要求遵守某种标准或指明某种特定产品必需经过验证以证明符合某种标准。这都建立在每一组织是否希望在其管辖范围内要求使用CSA标准及验证作业。
「CSA」Marking为目前世界上的产品安全认可标志之一,即使非强制实施,很多地区之厂商都以取得此一标志作为对客户推荐其产品安全性之重要依据,很多购买者甚至会要求购买已附加CSA标志之产品。近来制造商被加拿大进口商或购买者需取得CSA标志的情况渐增。
CSA认证的产品范围:
1.人类生存及环境。包括职业保健和安全、公共安全、体育运动及娱乐设备环保及保健工艺技术。
2、电气与电子。包括建筑用电气设备安装法规,各类工商及民用的电气、 电子产品。
3、通讯与信息。包括住处处理系统、电信及电磁干扰技术与设备。
4、建筑结构。包括建筑材料和产品,土木产品,混凝土、砖石结构,管件及建筑设计。
5、能源。包括能源再生和转移,燃料燃烧及安全设备,核能技术。
6、运输及分配系统。包括机动车安全、油气管线、物资处理与分配及离岸设施。
7、材料工艺技术。包括焊接与冶金。
8、商业及生产管理系统。包括质量管理与基础工程。
关于IC认证
IC认证是电子电器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通行证。
作为机构规定了模拟和数字终端设备的检测标准,负责电子电器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认证事务, 规定进口电子产品通过的有关EMC的认证。
其负责产品大致为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设备、电信设备、工科医设备等,与美国FCC相似,IC目前只有在电磁干扰上做限制。
FDA认证: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straton简称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FDA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即6个局(有的刊物也称6个中心),一个中心和一个区域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机构共有职工约7500人,FDA总部有1143人,其中药品局为350人。
产品获得FDA的认证,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通行证"。只有经过FDA认证,产品才能进入欧美国际市场。对产品本身而言,获得FDA的认证,不仅能够提高产品的品牌影响力,而且能地扩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
所有与食品饮料直接接触,或者直接与人口舌接触的器皿,材料等,都通过FDA标准的检测认证,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ASTM认证:
ASTM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
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技术制度,由技术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ASTM是美国老、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ASTM现有33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396个主要会员在其各个中担任技术工作。ASTM的技术下共设有2004个技术分。有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促进有关知识的发展和推广。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